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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柏全义与被告柏奎义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全义,铁岭市公共汽车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276号原告:柏全义,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被告:铁岭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焦化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朴德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柏全义与被告柏奎义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云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柏全义于2015年5月5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柏全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全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