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桂莲与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桂莲,李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648号原告郑桂莲,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李玉玲,女,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桂莲诉被告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桂莲于2015年5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桂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桂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桂莲负担。审判员 张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帅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