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民终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汤福蓉与江油市三合镇羊河村九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福蓉,江油市三合镇羊河村九组,江油市三合镇羊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绵民终字第6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福蓉,女,生于1968年5月13日,汉族,江油市人,小学文化,住江油市三合镇。委托代理人:周华明,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油市三合镇羊河村九组。负责人:陈代文,该组组长。原审第三人:江油市三合镇羊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羊河村。法定代表人:杨艳,该村村长。汤福蓉因与江油市三合镇羊河村九组、原审第三人江油市三合镇羊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4998号,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春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立冬、审判员汤显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福蓉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华明、被上诉人江油市三合镇羊河村九组组长陈代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如下事实:2009年,因江油·河南工业园的建设,江油市三合镇羊河村九组按政府规划统征统转。赵旭是江油市三合镇羊河村九组村民,被确定为农转非安置人员,列入江油·河南工业园建设征地安置人员“农转非”花名册。2010年10月8日,江油市人民政府下发江府法(2010)43号文件即《江油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全征全转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经研究,决定对实施集体土地统征统转的经济组织给予适当经济补助。一、对实施统征统转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应‘农转非’安置人数,按每人8000-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给该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和再就业工作。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就业安置方案,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从事农业经营,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原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长远生计和再就业年龄段人员在就业有保障。三、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全征全转前按城市规划已经预留用地或按新居工程安置已实施房屋安置且执行8平方米/人经营性用房安置的、不再享受全征全转集体经济补助。取消实物补助和划拨预留地。”根据该文件,工业园区按羊河村九组“农转非”花名册记载的195人以9000元/人标准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发放补助。因财政困难���该款用分期拨付形式支付给羊河村九组。2011年11月21日,江油市三合镇羊河村九组村民赵旭死亡。2011年12月16日,四川江油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江油市三合镇羊河村九组(乙方)及被征收土地单位所在乡镇江油市三合镇人民政府(丙方)补签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载明“二、补偿和补助……(六)全征全转集体经济补助费(根据江油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55期《市长办公会纪要》精神确定)9000元×195人=1755000元。……四、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3、全征全转集体经济补助费1755000元直接补助给乙方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村民个人应得部分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已补偿到个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全征全转集体经济补助费(根据江油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55期《市长办公会纪要》精神确定)9000元×195人=1755000元由政府分三年即2012年、2013年、2104年分期支付给村组。2013年年初,工业园区按江油·河南工业园建设征地安置人员“农转非”花名册确定人数给三合镇羊河村九组拨付2013年度补助款544000元。该村组干部根据江油·河南工业园建设征地安置人员“农转非”花名册发放了该款。死者赵旭作为2012年死亡人员,汤福蓉领到了三合镇羊河村九组发放的包括赵旭在内的家庭每人2012年的2000元土地补助款(集体经济补助费)。2014年1月,工业园区按该花名册确定人数给羊河村九组人员按人均3000元拨付2013年度补助款。2014年1月30日,三合镇羊河村九组以“惯例”将该款以年终分配生活补贴形式按人均3000元标准发放给了该组除2012年年前死亡的村民。对此,汤福蓉与三合镇羊河村九组发生争议。2014年2月13日,羊河村九组村民代表在羊河村会议室形成讨论座谈纪要,讨论结果是:对赵旭等五人,按照去世当年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进行补贴,之后便不再享受集体资产的分配。汤福蓉等人(死亡人员亲属)不服三合镇羊河村九组的该决定,信访到江油市人民政府信访局。2014年3月6日,江油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将该信访事项交由三合镇人民政府办理。2014年3月23日,三合镇羊河村九组在三合镇羊河村村名委员会及江油市三合镇人民政府监会下再次就该集体死亡人员是否参与经济补偿费分配方案进行一人一票、无记名表决。该次表决,到会84人,同意给死亡人员分配的19人,不同意死亡人员分配的58票,废票2票,弃权票5票。三合镇羊河村九组遂以大多数村民表决不同意给死亡人员分配该补助为由坚持不再给死亡人员发放该补贴。汤福蓉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2014年3月23日村组所作出的决定。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以“未达法定人数为由”��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江油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江油市三合镇羊河村九组作出的不给该组因2009年江油·河南工业园建设‘农转非’花名册记载人员中已死亡人员分配2013年补助款的决定”。2014年8月25日,汤福蓉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三合镇羊河村九组向汤福蓉支付汤福蓉的家庭成员赵旭(已死亡)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7000元(其中政府尚未拨付的款项在三合镇羊河村九组收到时支付),本案诉讼费由三合镇羊河村九组承担。另查明:汤福蓉与三合镇羊河村九组村民赵旭生育一子赵丹,赵旭之母李鸣凤、赵旭之父赵长云均系羊河村九组村民。赵丹、李鸣凤、赵长云均表示不参加诉讼,自愿放弃实体权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户口本、火化证、(2014)江油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书、江油市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证明、江油·河��工业园建设征地安置人员“农转非”花名册、《江油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全征全转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通知》、《关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解答》、《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关于羊河村九组召开社会大会会议记录》、《关于羊河村九组2010年至今去世5人的生活补助问题座谈纪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江油市三合镇羊河村九组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性自治组织,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原告主张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的规定是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应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也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原告的主张尚无合法有效的经过民主议定的决定,故也不应支持。被告及诉讼第三人应积极关切村民的诉求,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村民诉求及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依法处理自治事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汤福蓉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福蓉承担。原审法院宣判后,汤福蓉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在2013年初,被上诉人将从河南工业园领到的款项按统征统转时的人均标准2000元进行了分配,被上诉人范围内的全体村民均进行了领取,并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该行为属全体村民同意按统征统转的名单进行分配的决定。在2014年1月,被上诉人也将从河南工业园领到的款项也按统征统转的名单进行平均分配,其擅自扣除赵旭应分得的款项决议被撤销,但按统征统转名单进行平均分配的行为仍然得到全体村民的认可,应视为对全体村民同意按统征统转名单进行分配的决定的实际继续履行,所以原审法院认为“无合法有效的经过民主议定的决定”不能成立,由此得出被上诉人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行为全部不合法的结论不妥。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并有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三合镇羊河村九组辩称:第一次分集体款是2012年底,在村民多次要求下就把钱分了,当时还没有文件等,在死者家属要求下,也是给死者家属分了的。但是历来的规矩,死者死去当年享受分配,第二年就开始不予分配;这个钱是集体财产,应由集体来决定如何分配;2013年死者家属要求继续分配集体款,经九组党员代表和部分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死者当年享受集体分配补助,过后不再享受,这是历来规矩,死者死后得到了国家一定安葬费,另外还有几个月工资补助,人去世以后,这个钱应不应该拿,这是九组村民大家的意见,不是个人作出的决定;集体资金统一安排,不是哪一个人说了算的,也不是谁说要多少就要多少;九组的每一笔开支都是经过严格的程序,有三个代表签字才生效,大的费用要经集体讨论决定。原审第三人三合镇羊河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汤福蓉的上诉请求以及本案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汤福蓉请求三合镇羊河村九组发放家庭成员赵旭(已死亡)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7000元(其中政府尚未拨付的款项在三合镇羊河村九组收到时支付)的主张是否成立。首先,根据江油市人民政府的江府法(2010)43号文件即《江油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全征全转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通知》以及四川江油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油市三合镇羊河村九组(乙方)、江油市三合镇人民政府(丙方)于2011年12月16日补签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所载明的内容,表明江油市人民政府发放给江油市三合镇柏盖村九组的本案所涉资金应属江油市人民政府为保障集体土地已被统征统转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再就业工作而给予的经济补助,并非是征地补偿费。其次,根据江油市人民政府的江府法(2010)43号文件即《江油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全征全转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通知》以及四川江油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江油市三合镇羊河村九组(乙方)、江油市三合镇人民政府(丙方)于2011年12月16日补签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所载明内容,仅能表明本案所涉的补助资金是江油市人民政府按征地安置人员“农转非”花名册确定人数以每人9000元的标准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而无法确认该补助资金是直接发���给个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如何使用支配该笔补助资金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故汤福蓉请��三合镇羊河村九组发放家庭成员赵旭(已死亡)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7000元(其中政府尚未拨付的款项在三合镇羊河村九组收到时支付)的主张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汤福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汤福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夏春梅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汤 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