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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美珍申请执行毕庭宣扶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珍,毕庭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周美珍,女,1943年3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被执行人:毕庭宣,男,现年75岁,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周美珍申请执行毕庭宣扶养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禄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毕庭宣应每月支付周美珍100元,2015年度共应支付12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禄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