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终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甲、丁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甲,安丘市劳动服务公司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乙,安丘市莱特帘子布厂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丙,安丘市原八0七0厂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丁,安丘市水箱厂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戊,安丘市邮政局退休职工。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元,减半收取916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允厚代理审判员 李金桦代理审判员 贾元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