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榆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石景春与石庆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井春,石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榆民初字第983号原告石井春,现住榆树市。被告石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井春诉被告石建军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井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