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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榆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石景春与石庆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井春,石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榆民初字第983号原告石井春,现住榆树市。被告石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井春诉被告石建军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井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