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建安、梁定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建安,梁定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277号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赖彩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燕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兴兵,该公司员工。被告:韩建安,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梁定琦,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建安、梁定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建安、梁定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剑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紫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