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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周文广、吴建霞与姚开娣、滕桂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广,吴建霞,姚开娣,滕桂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282号原告周文广。原告吴建霞。委托代理人朱春杰,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原告)。被告姚开娣。被告滕桂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广、吴建霞与被告姚开娣、滕桂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广、吴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周文广、吴建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郏献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苏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