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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罗国月与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6号原告罗国月。被告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月与被告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国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罗国月负担。审判员  黄君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凤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