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罗国月与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6号原告罗国月。被告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月与被告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国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罗国月负担。审判员 黄君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凤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