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潘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88号原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潘永章,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新发,农民。原告潘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14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傅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庞广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