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洪星诉被告王正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星,王正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418号原告谢洪星,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仡佬族。委托代理人申健,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正富,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洪星诉被告王正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洪星以“被告王正富已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洪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洪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谢洪星承担。审判员 江 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