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孔义君、朱荣华等与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宋家新屋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680-1号申请执行人孔义君。申请执行人朱荣华。申请执行人朱毅。法定代理人孔义君,系朱毅之母。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宋家新屋村民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XX镇黄龙新村宋家新屋村民组。负责人王大清,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宋家新屋村民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向孔义君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土地租金共计9200元;向朱荣华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土地租金共计9200元;向朱毅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土地租金共计9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申请执行费31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宋家新屋村民组有款项存放在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民委员会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宋家新屋村民组存放在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280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代理书记员 李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