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广东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雷传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广东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嘉林。委托代理人:张培军,广东盈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传刚,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中山联腾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雷传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雷传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山联腾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追加中山联腾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后,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已与两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8元,减半收取为23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泳诗审 判 员 黄凤坤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雅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