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中民三终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与长沙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办事处,湖南兴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中民三终字第00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河西银双路远大铃木有限公司一、二楼。法定代表人柳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海军,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宇,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玉桂路*号。法定代表人骆理,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建国,系单位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沈XX,系该办事处专职人民调解员。原审第三人湖南兴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广场西路1号桂花坪街道办事处3楼。法定代表人何立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长沙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桂花坪街道办事处)及原审第三人湖南兴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桂花坪街道办事处因建设总部经济大楼的需要,与第三人兴和公司合作,于2007年4月25日、2007年10月24日共同与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土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由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使用的D-23地块(系行政划拨地)的土石方以及总部经济大楼基坑土石方工程进行施工,合同对工程单价以及调整后的单价、施工范围、土方开挖范围以及平整要求、付款方式作了约定,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并完成了相应的土方工程量。2007年9月28日,桂花坪街道办事处委托长沙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对D-23地块(扣除桂花坪街道办事处总部经济大楼部分的土地)进行挂牌出让,并要求竞得人与桂花坪街道办事处签订《付款与交地协议》。2008年1月,长沙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对桂花坪街道办事处委托挂牌出让的土地进行挂牌交易,确认竞买人在报价前须在长沙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与桂花坪街道办事处签订《付款与交地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同时承诺切实履行该协议并承担其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付款与交地协议》自取得《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生效。2008年2月3日,美居公司在长沙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竞得桂花坪街道办事处委托挂牌出让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园艺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美居公司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宗地总面积为19554.47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11865.47平方米,出让年限为40年,并约定土地条件为完成拆迁补偿的现状土地条件,出让地价总额为4000万元。同时,双方于2008年2月3日签订《付款与交地协议》,协议约定:1、挂牌土地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园艺场,宗地总面积为19554.47平方米,出让土地面积为11865.47平方米;2、宗地开发状况:五通未平,即:红线范围外通路。通讯、通电、供水、排水。红线范围内(道路路幅上)有一栋共16户分户产权的职工住宅未完成拆迁安置;3、竞得人在该项目建成后,以成本价加8%的利润返销给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临街一楼的商业门面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4、交地标准为完成拆迁补偿交地;5、付款方式: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交付全部成交价款;交地方式:桂花坪街道办事处承诺在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支付全部成交地价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拆迁将土地交给竞得人,并保证竞得人顺利实施该宗地的使用权;6、美居公司在报价前需与桂花坪街道办事处签订本协议,本协议自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自动转为生效文本;7、协议第九条约定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保证挂牌土地的有关各类文件、证书的合法、有效、完整性,美居公司负责土地平整、测量、规划设计、转让、报批等工作。双方签订上述《付款与交地协议》后,美居公司支付所有地价款,桂花坪街道办事处完成拆迁后将涉案土地交付给美居公司,美居公司开发建设远大桂园商住楼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代表与美居公司代表苏莎(系远大桂园商住楼项目经理)、张雪莲(系远大桂园商住楼项目副总经理)分别于2012年11月5日、2012年11月28日、2013年4月22日就门面返销的价格、土方平整费用的结算依据以及土方平整费用的支付方式进行协商,并形成会议记录。其中,2012年11月5日,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与美居公司双方协商后,就花样年华项目土方工程款及返销商业门面问题达成共识:桂花坪街道办事处向美居公司出具的关于《桂花坪街道办事处总部经济大楼地块及基坑土方工程结算评审报告》是包括办事处的土方工程结算;同意按协议规定,以成本价加8%的利润返销给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临街一楼的商业门面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土方平整费用可进行抵扣或额外支付。美居公司代表苏莎与张雪莲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确认。另查明,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与第三人兴和公司约定共同合作开发涉案土地,并共同与长沙市园艺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涉案土地平整后由桂花坪街道办事处委托长沙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但第三人兴和公司未竞拍到涉案土地,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于2010年8月向第三人兴和公司出具《承诺函》,为了积极配合竞得人美居公司进场施工,桂花坪街道办事处承诺总部经济大楼的红线范围外的土方款178.90万元,不管是否向土地摘牌方追回,该费用均由桂花坪街道办事处负责到位。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于2008年7月15日、2011年1月25日分两次支付80万元、98.9万元土方工程款给第三人兴和公司。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与第三人共同发包涉案土地土方工程给长沙园艺公司后,园艺公司于2007年11月出具结算报告,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与第三人于2008年8月共同委托湖南新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桂花坪街道办事处D-23地块及总部经济大楼土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桂花坪街道办事处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湖南致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美居公司使用地块的土方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确认远大桂园商住楼地块的土方施工的工程量为42813.90立方米(远大桂园商住楼土方工程301280.80立方米,金额为1054508元;淤泥清运部分12685.10立方米,金额为684995元),土方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1739503.40元,并确认签证单项目工程造价50000元(凿除钢筋砼挡土墙包干价20000元、修筑16户职工住宅出入道路包干价10000元、给水管道改道包干价20000元)。桂花坪街道办事处支付鉴定费1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美居公司是否应土地支付土地平整费用;二、土地平整费用数额应如何认定。该案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为了建设办公大楼将由其使用的涉案土地委托长沙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美居公司竞拍到涉案土地后与桂花坪街道办事处签订《付款与交地协议》,该份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美居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地价款,桂花坪街道办事处已按合同约定将完成拆迁补偿的现状土地交付给美居公司。一、关于美居公司是否应承担土方平整费用的问题。《付款与交地协议》第九条约定:“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保证挂牌土地的有关各类文件、证书的合法、有效、完整性,美居公司负责土地平整、测量、规划设计、转让、报批等工作”,双方对该条款中约定的土地平整的内容发生争议,桂花坪街道办事处认为系前期平整土地的平整费用,涉案土地在竞拍前已由桂花坪街道办事处平整,并已由桂花坪街道办事处支付土地平整费,应由美居公司负责支付土地平整费;美居公司认为在竞拍土地时涉案土地已平整,前期平整费用已包括在地价款中,协议约定的“土地平整”系美居公司负责在施工时对土地进行平整。经原审法院审查,根据合同内容以及挂牌须知,双方约定土地交地标准为完成拆迁补偿的现状土地,双方签订该份协议时涉案土地已进行平整,协议第九条约定的“美居公司负责土地平整”的内容不明确,但双方于2012年、2013年就土方平整费用以及土方平整费用的结算依据多次进行协商,美居公司代表项目总经理、副总经理亦于2012年5月在双方形成的会议纪要中确认土方平整费用从购房款中予以抵扣或额外支付,应认定双方对土方平整费用已达成补充协议,美居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土方平整费用。美居公司提出因桂花坪街道办事处阻止施工,导致美居公司被迫与桂花坪街道办事处协商土方平整费用。经原审法院审查,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与美居公司于2012年协商时美居公司开发的远大桂园房产项目已开始对外销售,不存在桂花坪街道办事处阻止施工的事实,且美居公司对此抗辩意见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对此不予支持。二、关于土方平整费用数额的认定问题。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与兴和公司共同委托长沙园艺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平整,美居公司竞拍取得涉案土地后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支付土方平整费用,双方仅对土方平整费用的工程量与工程款存在争议,经原审法院委托湖南致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美居公司使用地块的土方工程量与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份鉴定合法有效,美居公司应支付土方施工工程款1739503.40元。关于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主张的签证单项目工程造价50000元(凿除钢筋砼挡土墙包干价20000元、修筑16户职工住宅出入道路包干价10000元、给水管道改道包干价20000元),不属于土方施工的施工范围,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遂判决如下:一、长沙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办事处土方平整费用1739503.40元;二、驳回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40900元,由长沙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办事处预交,由长沙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支付给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上诉人美居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为《付款与交地协议》第九条约定的美居公司负责土地平整内容不明确是错误的。二、原审判决认为美居公司与桂花坪街道办事处对土方平整费用已达成补充协议,美居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土方平整费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原审判决将湖南致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确定土方平整费用的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因为鉴定报告计算土方工程量及确定土方工程综合单价的依据均系桂花坪街道办事处单方提供,未经美居公司认可。四、该鉴定报告鉴定的是挖土方、挖淤泥的土方工程款,与美居公司诉求支付的土方平整费用属于不同性质。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桂花坪街道办事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桂花坪街道办事处答辩称:《付款与交地协议》约定的宗地开发状态是五通未平,美居公司要负责土地平整工作。经桂花坪街道办事处组织多次调解与协商,美居公司与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11月5日在自愿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最后确定土方平整费用可以由美居公司抵扣或额外支付。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兴和公司未予陈述。本院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美居公司是否应支付土方平整费用以及土方平整费用的认定。美居公司与桂花坪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付款与交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约定美居公司负责土地平整、测量、规划设计、转让、报批等工作。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交付土地后,双方就土方平整费用协商,最终确认土方平整费用可以由美居公司抵扣或额外支付,美居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土方平整费用。至于土方平整费用的认定,美居公司上诉提出湖南致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计算土方平整费用的依据,并要求重新鉴定,因美居公司在原审程序中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报告存在错误或应予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原审判决以该鉴定报告作为计算土方平整费用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处恰当,应予维持。长沙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901元,由长沙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坤审判员 刘完玲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