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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青岛市嘉业化工有限公司与张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市嘉业化工有限公司,张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嘉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正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延平,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业,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露。委托代理人王洪恩。上诉人青岛市嘉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见晓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传令、代理审判员陈凤德共同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市嘉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上诉人青岛市嘉业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见晓审 判 员  杨传令代理审判员  陈凤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德军书 记 员  张 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