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1245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分社诉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分社,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288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分社。负责人万亿,分社主任。被告陈某某,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分社诉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分社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分社承担。审判员 涂珠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智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