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少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118号原告马某甲,男,回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马某乙,女,回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马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判员 陈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文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