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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少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118号原告马某甲,男,回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马某乙,女,回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马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判员  陈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文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