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4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连芹与经韩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芹,经韩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006号原告张连芹,男性,年龄55。被告经韩清,男性,年龄46。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芹诉被告经韩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