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文彬诉与被告陈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彬,陈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黄文彬,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金辉,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彬诉与被告陈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文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慧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应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