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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文彬诉与被告陈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彬,陈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黄文彬,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金辉,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彬诉与被告陈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文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慧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应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