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颖与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颖,张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蕾。委托代理人:杨明,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颖因与被上诉人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4)北新民初字第5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颖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上诉人唐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玉明审判员  庄 俐审判员  葛 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