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曹先福与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先福,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32号原告:曹先福,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当涂路。法定代表人:李金,职务不详。被告:李金,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先福诉被告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先福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金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合肥索时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先福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金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合肥索时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