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仇海与徐长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海,徐长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687号原告仇海。被告徐长宝,身份不详。原告仇海诉被告徐长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海诉称,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390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徐长宝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徐长宝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仇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仇海。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永怡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