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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仇海与徐长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海,徐长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687号原告仇海。被告徐长宝,身份不详。原告仇海诉被告徐长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海诉称,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390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徐长宝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徐长宝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仇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仇海。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永怡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