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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市龙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孟顺洲、何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龙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孟顺洲,何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绵阳市龙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顿士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艳,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顺洲,男。被告何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龙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孟顺洲、何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龙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龙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龙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80元、征收诉讼保全费340元,由原告绵阳市龙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谌 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凤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