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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在伟与于秀红、邵志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在伟,于秀红,邵志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李在伟,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于秀红,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邵志喜,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在伟诉被告于秀红、邵志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李在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