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在伟与于秀红、邵志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在伟,于秀红,邵志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李在伟,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于秀红,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邵志喜,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在伟诉被告于秀红、邵志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李在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