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芦培明与李明杰、李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培明,李明杰,李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芦培明。被执行人李明杰。被执行人李明荣。申请执行人芦培明与被执行人李明杰、李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4245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4245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其他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执行员 马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