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谷华案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2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华,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2013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株洲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恒,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华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2014)郴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谷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谷华犯罪所得人民币154万元,返还给被害人李伍红、谷记兵。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谷华对判决不服,以“本案没有报案人,故借款应属民间借贷行为;所有借款大部分用于投资,且有借有还,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肆意挥霍借款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请求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谷华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世锋代理审判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张增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