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7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黎大林诉罗龙华、易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大林,罗龙华,易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729-2号原告黎大林,男,汉族,住浏阳市葛家乡。被告罗龙华,男,汉族,住浏阳市葛家乡。被告易金梅,女,汉族,住浏阳市葛家乡。原告黎大林与被告罗龙华、易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浏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判项有遗漏,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一、限罗龙华、易金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黎大林借款184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18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现更正为“一、限罗龙华、易金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黎大林借款184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18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代理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