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钟兴昌与陈家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兴昌,陈家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钟兴昌,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彭肇颜,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原告钟兴昌的妻子。被告:陈家宏,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钟兴昌诉被告陈家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兴昌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肇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家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兴昌诉称:陈家宏于2013年2月8日向钟兴昌借款五万元整,借期为一个月,陈家宏未能按期还款给钟兴昌。2013年3月8日后,钟兴昌多次催促陈家宏还款,陈家宏仍未还款。为维护钟兴昌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7万元(其中本金5万元、利息2万元);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包括律师费和交通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钟兴昌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和利息【利息按照实际欠款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从2013年3月9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扣减已支付的利息7500元】。被告陈家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陈家宏向钟兴昌立下《借据》一份,载明:“本人陈家宏现借到钟兴昌先生人民币五万元。借款期为一个月,从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3月8日止。到期日前借款人必须全额归还借款;如逾期还款,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且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以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直至全额清偿日止。同时借款人还要全额承担出借人实现此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上述《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陈家宏仅归还了借款利息7500元,但没有归还借款本金,至今尚欠钟兴昌借款本金5万元和部分利息未予归还。钟兴昌多次向陈家宏催收上述款项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陈家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判。钟兴昌主张陈家宏拖欠其借款的事实,钟兴昌提供《借据》等证据并保证证据真实,且无相反证据反驳和影响上述证据效力的因素存在,故本院予以确认。陈家宏使用借款后经钟兴昌催收仅支付部分借款利息,没有按期还本付息,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向钟兴昌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责任。钟兴昌要求陈家宏归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钟兴昌要求陈家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从逾期之日(即2013年3月9日)起计付利息(扣减已支付的7500元),既符合《借据》的约定,也没有超出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亦予支持。钟兴昌要求陈家宏承担交通费和律师费,但对费用的金额没有明确,亦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家宏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兴昌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陈家宏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兴昌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利息按实际欠款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从2013年3月9日起计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扣减被告陈家宏已归还的利息7500元】;三、驳回原告钟兴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75元(原告钟兴昌已交纳775元),由被告陈家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蒙婉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晓桥第1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