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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韩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学永与李玉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永,李玉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335号原告陈学永,农民。被告李玉文,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波,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