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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飞虎、尚江琴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徐飞虎,尚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法人代表刘化云。被执行人徐飞虎,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军张行政村河北徐南自然村***号。被执行人尚江琴,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军张行政村河北徐南自然村***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涡行非审字第0027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文凌代理审判员  李 松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效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