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一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朱友彦、王本芳、程双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朱友彦,王本芳,程双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729号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董事长。被告:朱友彦,男。被告:王本芳,女。被告:程双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朱友彦、王本芳、程双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你行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一个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向你行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限你七日内预交诉讼费2550元,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典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