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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后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乌拉特后旗财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向东追偿权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后旗财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后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后旗财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旭磊,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向东,男,45岁,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后���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向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向东所属车牌号为蒙L*********号标致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即2015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亮执行员 苏  新执行员 那仁布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振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