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调确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鑫枝和肖致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鑫枝,肖致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调确字第00073号申请人:杨鑫枝,女。申请人:肖致兴,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之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审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30日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申请人杨鑫枝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人民币228.88元、误工费人民币1,500元、护理费人民币300元、营养费人民币1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元、伙食费人民币50元,共计人民币2,228.88元。二、以上费用,经双方共同协商,由申请人肖致兴全额赔偿,并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杨鑫枝。三、调解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