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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王×,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王×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广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