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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法执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明明与苏艳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明,苏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静法执字第1996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明被执行人:苏艳生张明明申请执行苏艳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做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4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明明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静法执字第19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润发审判员  王 治审判员  徐文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