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刚申请执行邹海国、邹轶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刚,邹海国,邹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004-2号申请执行人:孙刚。被执行人:邹海国。被执行人:邹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27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邹海国、邹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南二环168号国强钢材交易中心13幢05号(产权证号:包0278**)和06号(产权证号:包0200**)房屋,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后进行变卖也无人参与竞买。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愿以第三次拍卖底价3980156元接受该房屋来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邹海国、邹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南二环168号国强钢材交易中心13幢05号(产权证号:包0278**)和06号(产权证号:包0200**)房屋作价398015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孙刚抵偿债款。合肥市南二环168号国强钢材交易中心13幢05号(产权证号:包0278**)和06号(产权证号:包0200**)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孙刚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孙刚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仇雪霞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啸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