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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淑娴申请执行茹作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娴,茹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马淑娴,女,回族,住兰州市。被执行人茹作龙,男,汉族,住酒泉市。马淑娴申请执行茹作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茹作龙赔偿原告马淑娴车辆维修费28000元,由被告茹作龙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茹作龙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淑娴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款项其表示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岗执行员 王世武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基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