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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事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肖海潮、贾海波、汤田飞与薛松、镇江市润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海潮,贾海波,汤田飞,薛松,镇江市润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事字第00033号原告:肖海潮。委托代理人:徐贤荣,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宇,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海波。委托代理人:徐贤荣,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宇,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田飞。委托代理人:徐贤荣,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宇,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松。被告:镇江市润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高桥镇安丰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7761065-2。法定代表人:朱道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海潮、原告贾海波、原告汤田飞诉被告薛松、被告镇江市润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海潮、原告贾海波、原告汤田飞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松、被告镇江市润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海潮、原告贾海波、原告汤田飞撤回对被告薛松、被告镇江市润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海潮、原告贾海波、原告汤田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肖海潮、原告贾海波、原告汤田飞负担。审判员  皮伟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