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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沽民初字第51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一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于××××年结婚。婚生长女王小杰,已经成年、独立生活;婚生长子王凯文,1999年11月出生。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严重酗酒,酒后打原告,而且被告有出轨现象,乱搞男女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王凯文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家庭财产由被告所有;诉讼费用由原、被告负担。原告刘某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一、沽源县小河子乡韩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与沽源县民政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主张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二、录像视频三段,主张证明被告有出轨现像。被告王某对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王某辩称:被告王某没有赌博,有时娱乐娱乐;被告爱喝酒,但酒后没有打过原告;被告曾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偶尔发生。被告王某愿意改正错误,与原告继续生活,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王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于1985结婚。婚生长女王小杰,已经成年、独立生活;婚生长子王凯文,1999年11月出生。被告王某曾与他人发生过不正当男女关系。原、被告从2015年1月5日分居至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刘某要求离婚,被告王某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沽源县小河子乡韩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与沽源县民政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录像视频三段及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酗酒的事实,被告认可,但该事实不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原告主张被告赌博和打过原告的事实,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刘某提供的视频可以证明被告与他人有过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对此表示认可,称只是偶尔发生,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与他人形成同居关系。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遇事应当互谅互让、相互体贴,共同维持和睦的家庭关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一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庙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