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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韦英与王茂培、王茂贤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英,王茂培,王茂贤,王茂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韦英。被执行人王茂培。被执行人王茂贤。被执行人王茂启。申请执行人韦英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平民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茂培、王茂贤、王茂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王茂培、王茂贤、王茂启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茂培、王茂贤、王茂启各自名下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20387.5元(其中含案件款各自20000元、诉讼费各自187.5元、执行费各自2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