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江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481号原告:江某。被告: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