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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8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宪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宪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子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