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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李某。被告:林某。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打工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林某甲。婚后,原、被告因为习俗等原因根本无法沟通,不久就分开生活。被告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不承担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后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几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林志杰由原告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林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婚生子林某甲需由被告父母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在外打工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林某甲,一直随原告李某生活在云南。几年前,被告林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关押于江西省洪城监狱,尚有8年左右的刑期。双方认可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小孩出生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请离婚,基于被告林某认可并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小孩林某甲自出生一直随原告李某生活,而被告林某现被关押,无力抚养小孩,故原告李某诉请由其抚养小孩并独自负担抚养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某要求小孩林某甲由其父母抚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二、婚生小孩林某甲由原告李某抚养,并自行负担小孩抚养费用。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依法退还原告李某人民币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