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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7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宣城市新鸿基商品砼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新鸿基商品砼制品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75-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新鸿基商品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易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总裁。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新鸿基商品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以(2015)宣执字第00775-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蚌埠前进支行的账号上875073.50元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义务,故应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蚌埠前进支行账户上存款875073.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龙宝审 判 员  刘廷伟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