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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尧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徐永胜、苗文萍、徐鹏与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圣翔良友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胜,苗文萍,徐鹏,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圣翔良友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徐永胜,男,1962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尧都区某街某号。原告苗文萍,女,1968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徐鹏,男,1988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宏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被告山西圣翔良友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翔物业公司)。负责人傅某某,职务: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琳,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涛,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永胜、苗文萍、徐鹏与被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圣翔良友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永胜、徐鹏,被告圣翔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开云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琳、冯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三原告于2010年10月19日,在被告源宏公司购买了商业用房二套。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相应的按揭手续。2012年11月12日,该被告通知原告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有地面下沉,墙体裂缝,水管阀门坏、漏水等质量问题,地下室还有积水。之后在一个月时间内,房屋的质量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不仅如此,在原告于2014年2月将房屋出租后,自租户开始装修开始,被告圣翔物业公司就开始无故停水、停电,干扰正常的装修施工,致使承租户无法正常施工,与原告解除了租赁合同,原告赔偿了承租户的装修损失。之后原告找圣翔物业公司说和,在物业公司的要求下,不得已又向该物业公司经理交纳4万元保证金。综上,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故要求二被告退还我交纳的保证金4万元,赔偿我向租户支付的装修损失3.5万元,赔偿由于被告停水、停电造成原告的租房损失55889元;并要求二被告对原告所购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赔偿或维修。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与被告源宏公司的购房合同两份;2、原告的购房交款单;3、被告源宏公司的员工贾龙验房手迹,证明房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4、诉讼费收据;5、39#、40#房屋交接验收表,证明房屋质量存在瑕疵;6、向被告源宏公司员工景艳提出的报告,证明关于处理地下室积水,原告向被告递交过材料;7、39#、40#房屋的水电费预交款收据;8、张宏利出租房合同;9、韩金云出租房合同;10、张宏利解约合同;11、韩金云解约合同;12、银行转入款证明;13、银行转出款证明;14、圣翔物业公司的收条,证明该被告收到原告4万元,并没有说明是赔偿款;15、电话录音,证明原告交钱后被告承诺给原告供水供电,实际是没有及时供水供电;16、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的公证书;17、被告的售房宣传册,证明被告宣传门面房是1层的价格3层的空间。二被告共同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质量问题,我方认可,也同意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但对于原告的其他诉求,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事实是原告在装修时,对楼上的业主造成影响,我们收到楼上业主的投诉,才对原告进行的停水停电,收取原告的4万元,也已赔偿给楼上的业主,被告公司并没有据为己有,故要求驳回原告的前三项诉求。二被告提供的证据:1、39#、40#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证明协议约定装修禁止改动的内容,并证明对于违反装修规定的可以要求整改,并采取包括停水、停电在内的措施,且原告对此无异议;2、原告的39#、40#装修承诺书;3、整改通知单,证明因原告违规拆改弱电系统,物业公司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原告签收同意;4、来电来访登记表,证明2013年8月21日原告楼上业主投诉原告装修改动支撑柱,噪音大,造成楼上业主房屋墙体裂缝;5、原告楼上业主的房屋墙体裂缝照片;6、楼上业主交房资料及身份信息;7、楼上业主的装修申请单及验房单,证明楼上业主的装修开始时间及完成时间均早于原告,且装修完后验收无墙体裂缝,此后出现的原因是原告违规装修造成;8、2014年7月8日收条一份,证明原告违规装修应承担的赔偿款4万元及原房屋施工单位赔偿的2万元由被告圣翔物业公司统一向楼上业主支付;9、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赔偿情况说明,证明原告违规装修导致楼上房屋出现裂缝,项目承包单位为此承担2万元的赔偿金,并交由物业公司向楼上业主支付;10、原告购买的门面房现正常营业现状,证明原告索赔缺乏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永胜与苗文萍系夫妻关系,徐鹏系二人之子。2010年10月,原告一家人在被告源宏公司购买了商业用房二套,即1号楼39#、40#门面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办理了相应的按揭手续。2012年11月12日,被告源宏公司通知原告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有地面下沉,墙体裂缝,水管阀门坏、漏水等质量问题,之后质量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2014年2月原告将两间门面房分别以每年15万元的价格出租。在承租户装修期间,被告圣翔物业公司对该两间门面房停水、停电,导致承租户无法正常装修,承租户均与原告解除了租赁协议,原告退还承租户租金并赔偿了其中一户的装修损失33000元。之后原告找被告圣翔物业公司协商水、电问题,该被告于2014年4月21日收取原告4万元,承诺今后楼上所有住户楼房质量问题与原告方无关,并保证正常供水、供电。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方承认原告购买的门面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同意随时进行维修,同时主张对原告停水、停电是事实,但是因为原告装修影响到楼上业主,被告方在2013年8月21日收到楼上业主的投诉后,才对原告进行的停水、停电措施,并收取原告4万元,用于赔偿原告装修对楼上业主造成的损害。但被告方对收到楼上业主投诉的时间与原告承租户的装修时间不一致未做出合理解释,且对原告装修造成楼上业主房屋损害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经法庭调解,原告方不同意调解,致法庭调解无法进行。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源宏公司的门面房二套,在接收房屋时该二套门面房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同意对质量问题随时进行维修,本院不持异议。原告将房屋出租,之后承租户又因停水、停电的原因与原告解除租赁,以及原告出租房屋的租金,赔偿承租户装修损失的金额,被告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方主张对原告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是因为原告装修影响到楼上业主,但被告主张收到楼上业主投诉电话的时间与原告承租户装修房屋的时间跨度较大,被告对此未提出合理的解释,故本院对被告方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圣翔物业公司应对原告因其无故停水、停电所造成的赔偿承租户的装修损失33000元予以赔偿;同时对原告的租房损失酌情赔偿两个月共计5万元。对于被告圣翔物业公司主张因楼上业主的房屋因原告装修受到损害而向原告收取4万元一节,因被告未提供相应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因原告的房屋装修造成楼上业主的房屋损害,且即使是原告房屋的装修造成楼上业主的损害,是原告与楼上业主之间的纠纷,被告也不应向原告收取赔偿款,故被告圣翔物业公司向原告收取的4万元应退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圣翔良友物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徐永胜、苗文萍、徐鹏4万元。二、被告山西圣翔良友物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永胜、苗文萍、徐鹏因其停水、停电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83000元。三、被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在验收房屋时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四、以上三项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元,由被告山西圣翔良友物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惠芳陪审员  李根旺陪审员  梁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淑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