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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审民终再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镕与刘辉、刘咏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镕,刘辉,刘咏,刘素艳,刘晓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审民终再字第00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镕(曾用名刘蓉),女,200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新城街孙台社区5委*组。法定代理人:周玉凤,女,1959年7月31日生,汉族,无业,住开原市新城街孙台社区5委*组,系刘镕母亲。法定代理人:周玉坤,女,1955年12月20日生,汉族,退休,住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号5-7-3,系刘镕大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辉,女,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沈阳���东陵区文萃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咏,女,1969年8月31日生,汉族,无业,住开原市新城街胜利社区。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素艳,女,1944年12月13日生,汉族,退休,住开原市兴工路**号楼*单元***室。三被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江,铁岭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晓多,女,199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新城街胜利社区。再审申请人刘镕因与被申请人刘咏、刘辉、刘素艳及刘晓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2)开民三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铁民三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50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镕的法定代理人周玉凤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玉坤;被申请人刘咏、刘晓多以及刘咏、刘辉、刘素艳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镕提供的公证书中有被继承人刘兴彦明确承认刘镕是其女儿的内容,同时提供刘兴彦与刘镕一起生活证据以及陈江的书面证言证实刘兴彦与周玉凤同居期间刘镕出生。对上述证据应进行审查,依法认定被继承人刘兴彦与再审申请人刘镕是否父女关系。原审对上述证据未予审查不当。同时对被申请人刘晓多,刘素兰的身份认定以及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予以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铁民三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开民三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开原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元(再审申请人预交),退还再审申请人。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