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晓伟、张婷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晓伟,张婷婷,王梦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69号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锋,该公司清收办公室工作员。被告:乔晓伟,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婷婷,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梦伟,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都银行)诉被告乔晓伟、张婷婷、王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药都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锋、被告张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晓伟、王梦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药都银行诉称:被告乔晓伟于2014年6月25日从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赵桥支行)申请办理农户联保贷款25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5个月,年利率为9.52%,逾期利率为10.759%,被告张婷婷是共同借款人。该笔借款现已超过约定还款期限。担保人王某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时,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笔借款从2014年6月25日算至2015年1月20日止,利息10759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借款人乔晓伟、张婷婷和担保人王某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乔晓伟、张婷婷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0759元,合计26075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某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1月20日以后贷款利息另行计算。原告药都银行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电子借款借据十份,证明乔晓伟于2014年6月25日从赵桥支行贷款合计250000元,合同约定年利率为9.52%,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5日,结算方式利随本清。根据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1、2项的约定,贷款逾期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的50%加收罚息,即2014年11月25日以后的利息应按年利率10.759%计付。2、乔晓伟、张婷婷、王某的身份证,证明其三人基本情况。3、贷款登记表一份,证明乔晓伟、张婷婷从赵桥支行贷款的事实及担保人王某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愿负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4、借款(担保)合同、房地产他证、房地权证各一份,证明乔晓伟贷款时用其所有的位于谯城区新华北路二区1号住宅楼第2单元403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产他证亳字第201207482号)作抵押担保,张婷婷愿用其夫妻共同财产作抵押。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被告张婷婷辩称,对借款无异议,我愿意分期分批偿还贷款。被告乔晓伟、王某未答辩。三被告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三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4、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乔晓伟、张婷婷于2014年6月25日从赵桥支行八笔贷款合计250000元,合同约定年利率均为9.52%,到期日均为2014年11月25日,结算方式利随本清。根据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1、2项的约定,贷款逾期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的50%加收罚息,即2014年11月25日以后的利息应按年利率10.759%计付。张婷婷与乔晓伟系夫妻关系,也是本案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被告乔晓伟贷款时用其与张婷婷共同所有的谯城区新华北路二区1号住宅楼第2单元403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产他证亳字第201207482号)作抵押担保。担保人王某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责偿还贷款本息,直到还清贷款本息为止。截至2015年1月20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0759元。赵桥支行是药都银行的分支机构。本院认为:赵桥支行是药都银行的分支机构,药都银行享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乔晓伟、张婷婷由被告王某担保从赵桥支行贷款250000元,双方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2014年11月25日贷款到期后,被告乔晓伟、张婷婷及担保人王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履行返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是违约行为,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逾期的,按约定利率的50%加收罚息,该罚息具有违约金性质,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乔晓伟、张婷婷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王某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晓伟、张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0759元,合计260759元(2015年1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原约定年利率10.75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抵押物(位于谯城区新华北路二区1号住宅楼第2单元403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产他证亳字第201207482号))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王梦伟对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梦伟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1元,由被告乔晓伟、张婷婷、王梦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曙光审 判 员 丰灵芝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凤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第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