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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应志华与张远波、叶丽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志华,张远波,叶丽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402-1号反诉原告应志华,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委托代理人夏小莉、苏玲芝,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张远波,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钟永元,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叶丽丽,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应志华与反诉被告张远波、第三人叶丽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应志华撤回起诉。反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反诉原告应志华负担。审 判 员  陈学凯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仁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