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郁李美与盛昱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李美,盛昱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郁李美。委托代理人陆巍,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昱声。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李美与被告盛昱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李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郁李美负担。审 判 员 施恩银人民陪审员 史桂林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