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162号原告龙某某,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某,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5月14日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池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芳 来自